大学生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法制构建

大学生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法制构建

 
知识产权是人们依法对自己的特定智力成果、商誉和其他特定相关客体享有的权利,下面是小编搜集的一篇探究大学生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探究的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借鉴。
高校已经成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生的科技创新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着未来中国科技创新的实力和水平。然而,由于大学生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不健全、成果归属制度不清晰、专利成果转化过程中不合理的利益分配以及高校知识产权教育缺乏等因素的影响,影响了大学生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保护大学生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否是影响大学生创新能力能否获得长效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国高校应该全面提升以创新能力为灵魂的高等教育水平,围绕着对创新的追求和保护展开面向大学生的知识产权意识教育。事实上,加强大学生知识产权法律教育,培养当代大学生的科技创新素质,已成为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
 1 知识产权制度推动大学生科技创新的积极作用
知识产权是人们依法对自己的特定智力成果、商誉和其他特定相关客体享有的权利。通过科技创新完成的具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具有排他性,应当作为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对象。完成一项科技创新成果,往往需要付出极大的心血和创造性劳动,若法律不对其加以保护,而是任由他人复制、使用,便会降低人们科技创新的积极性。相反,若是通过法律强制性地将科技创新成果规定为一种法律上的财产,并能从中获取收益,便能够极大地刺激人们参与科技创新的积极性。知识产权制度对推动大学生科技创新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激励、保障与营造三个层面。
1.1 知识产权制度对大学生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
知识产权制度将技术和知识转化为私权并加以保护,它能够延长竞争进入相关市场的时限,确立了大学生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对取得的创新成果享有一定时期的独占权,在此时限内其他个人和组织未经许可不能复制、使用等。知识产权制度中承认了创新成果是一种私人财产,明确了财产权的归属,这种制度上的特殊机制避免了在一定期间内知识产品流入公有领域被无偿使用对知识产权所有人的不利影响,让使用或享受大学生创新产品的消费者付出消费成本,从经济利益上保障大学生创新投入得到报酬,平衡了个人收益率和社会收益率,从而产生大学生对发明创造等科技创新行为的长久激励。
1.2 知识产权制度对大学生科技创新的保障作用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与一般民事侵权相比,具有侵权行为实施较为便捷、成本较低等特点,许多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中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做出了特殊规定。可见,知识产权侵权相较于一般民事侵权更容易出现。因此,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大学生科技创新所起的保障作用更需重视。基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大学生在进行科技创新的过程中,若存在他人假冒、仿造、非法复制等侵权行为,则可以依据我国有关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相关规定来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1.3 知识产权制度为科技创新营造公平环境
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立所追求的效果之一。知识产权的特性决定了创新成果并不能直接与知识产权、竞争优势划等号,也正因如此,知识产权才能够作为市场核心竞争力。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将任何组织和个体规范在同一规则下参与竞争,实际上为各个主体创造了一个公平竞争的法律平台。经过法定程序审核、注册,对科技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持有人就能够单独支配创新成果的所有权以及由此创造的经济收益,致使各个创新主体遵守同一规则的自觉性得到提高,有效地维护了创新秩序。
实际上知识产权作为桥梁,可以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资产,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则是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法律基础与保障。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优化经济结构是我国的重要战略目标,而科技创新对于当前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与经济转型作用巨大。因此,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激励和推动科技创新并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走向质变的有效举措。
 2 大学生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大学生科技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同样参照我国知识产权法的一般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有相应的救济途径和纠纷处理机制,但其又有自身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创新成果与高校间的关系上。大学生的科技创新活动主要依托学校而创造,为社会经济增长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完善有关保护大学生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激励大学生投身科技创新的有效途径。然而,目前对大学生科技创新的保护现状并不乐观,呈现出高校内部机制构建不完善、现行法律规定不明确及高校知识产权法律教育不足三个方面的问题。
2.1 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及科技创新评价体系不完善
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涉及范围广、指导性很强的系统性工作,而目前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设不完善,不利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开展。同时,由于知识产权导向与高校科技创新评价机制并未有效融合,目前高校对于大学生获取科技创新成果后申请专利的考评系数较小,这样就造成了大学生在科技创新方面的兴趣减弱。另外在大学生综合考评体系中,对于科技创新的激励政策也更多体现于奖项的设计上。大学生由于在校学习时间期限和学习任务繁重,大多考虑选择短、平、快项目,无法形成长期的科技创新热情与远景规划。
2.2 大学生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不足
(1)大学生科技创新成果中的个人秘密部分保护不足。对经营者而言,智力成果中有一部分可以转换成作品、发明、实用新型等形式受到着作权法、专利法等的保护,但是对于如独特的分析方法、商业模式等不能转换的部分,应以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到这一商业秘密的保护主体是经营者,而对于大学生科技创新成果的保护却规定不明确。在大学生科技创新过程中以及完成科技创新成果后,对于如何防止发生泄密行为和如何进行事后侵权惩处,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将大学生创新秘密纳入保护范围,也是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应当考虑的方面。
(2)大学生部分科技创新成果的权益归属法律保护不足。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但是对于大学生的科技创新成果发明,如参与学校科技项目中利用了学校提供的条件,这些科技成果是否是职务发明的权益归属问题就比较模糊。当然大学生可以与高校通过协议的方式确定权益归属,但是相对高校单位的优势地位,大学生在与高校协议过程中处于弱势一方,在发生高校或者合作方侵权的情况下,学生很难主张自己的权利。
2.3 高校知识产权教育存在不足
(1)各个高校对大学生知识产权教育程度参差不齐。当前我国高校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形势不容乐观,其关键的原因有:一是高校领导把专业知识作为教书育人的根本,对大学生知识产权教育没有引起重视,也无法组织高水平的教师来对大学生进行知识产权教育;二是高校教师不注重培养当代大学生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大学生的科技创新活动只是为了获奖,或者与教师合作完成任务,或者完成教师布置的课题,很少考虑将获得的科技创新成果进行产业化的转化。
(2)高校知识产权师资力量较为匮乏。目前,我国有十几所高校设立了知识产权学院,还有高校设立了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但很多高校在这方面师资力量仍偏弱,专业教师的数量不多,无法构建师资梯队,对大学生知识产权教育中无法发挥出传、帮、带作用,很难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普及教育。
(3)高校知识产权课程设计与教学方法滞后。当前我国的大多数学校没有把知识产权教育纳入到教学体系中,只有少数学校对于知识产权教育开设了必修课和选修课。即使有许多学校开设了知识产权法律课程,在教学方法上也是以理论教学为主,不能很好地采取案例教学、实践教学、产学研合作教学等方法,课程设计与教学方法滞后不能尽快提高大学生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3 大学生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对策
3 . 1 大学生科技创新保护的优化路径
我国关于知识产权方面已经建立了比较成熟的法律框架,保护大学生科技创新也需要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一般规定。但是对涉及到高校科技创新和大学生科技创新保护的内容却略显不足,应当对大学生科技创新的保护做进一步明确。同时,在高校机构设置上,高校科技创新活动中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应建立高校知识产权和科技创新技术成果管理协会,并成为大学生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产业化生产的常设机构,促进大学生科技创新与企业生产经营的同步发展,使大学生科技创新得以良性循环。
3.2 大学生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策略
(1)明确大学生科技创新成果权益归属制度。在法律法规的制度建设上,要明确规定大学生科技创新成果的权益归属,这样既可以避免发生法律纠纷,同时也可以提升大学生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对大学生科技创新成果的归属问题应区别对待:一是学生主动创新并且没有利用高校提供的资源获得的创新成果,所有权益应该归属大学生私人享有;二是一定程度上利用了高校的资源,在科技创新开始之前大学生就应该与高校签订协议,双方通过协商的方式确认科技创新成果收益的分配比例;三是完全利用高校的资源进行的科技创新成果,并且该项目是由高校或者教师承接的,其科技创新成果的权益归属就更应该确定清楚。实际上大学生的科技创新不同于高校科研的职务发明,在目前法律未清晰界定的情况下,只有通过高校与大学生之间协议来确立权益归属。
(2)建立大学生创意产业的法律保护体系。创意主要表现为创造性或者独创性的设计和构思,如一个点子、舞台演出的设计、电视节目的构想等,在其没有通过一定的载体表现出来时,则不属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对象,但创意同样是智力劳动的成果,其作为一种新兴的知识产品,如果具有一定可操作性和可复制性,具有一定的社会经济价值,也应当被视为一种法律上的’财产,给予其法律上的保护。有学者认为,“在创意的保护模式上,应当确立以着作权法为主导、以合同法为补充的系统保护机制。”其理由是创意与着作权法保护下的作品在形式和内容上更为接近,着作权法能够更好地保护创意人的创意。事实上,大学生的创意不仅可以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也可以受到商标法、专利法、反不当竞争法的保护,如大学生的创意一旦被注册为商标,则可通过商标权加以保护;大学生的创意一旦被申请为专利,则可通过专利权加以保护;若创意形成产业并获得商业利益,则可通过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规定实施保护。
(3)增强科技创新权利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对于大学生的科技发明创造,如果选择了专利申请法律保护,就应确定好科技创新专利申请的保护策略。我国《专利法》实行的专利申请原则是先申请、先受理,其专利发明分为三种类型,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以上三种不同类型的专利,其法律保护期限是不相同的。对于发明专利的法律保护期为申请之日起20 年,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法律保护期为申请之日起10 年。所以,大学生科技创新成果申请专利的策略选择应尽快申请,同时大学生根据科技创新成果专利的经济价值和需要保护的时限,选择申请相应的专利内容。
3.3 加强大学生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法律教育
(1)加强高校知识产权师资队伍建设。一是高校领导要重视对大学生知识产权教育,合理构建高校知识产权法律教育队伍的老、中、青相结合的阶梯结构,将对大学生科技创新能力培养作为高校人才培养的重点方向。同时对全校师生或管理人员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教育讲座,贯彻实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法治专门队伍的建设方向,即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目标。二是大力开展知识产权管理及法律实务培训。培训要针对教职员工知识产权教育的一线工作者,提升其理论水平和专业水平,把大学生的知识产权法律教育教学提升到更高的层次。
(2)注重大学生知识产权教育的层级性。一是在全校范围内开设知识产权选修课,打破学科界线,实现法学、理科等多学科课程交叉、渗透,培养大学生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二是高校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聘请校内外知识产权法律专家进行专题讲座或系列讲座,培育大学生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激发大学生科技创新热情;三是在教学方法上创新,教学中可以是案例教学、理论联系实际教学,可以是演讲课和讨论课相结合教学,可以是多媒体教学,也可以采取模拟法庭教学等多种教学方法,丰富教学内容。
(3)对大学生的知识产权教育融入到教学体系和专业教育之中。应根据不同的专业特点,将知识产权普及教育融合到专业教育中,因材施教达到知识产权法律教育的理想状态。另外,要想知识产权教育取得实效,教学体系中的课程管理要纳入知识产权课程。要针对知识产权教育的教材进行设计,教材编写要将知识产权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对高校科技创新成果的保护作用等方面编写到教材中,从专利权、着作权和商标权三类主要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对象切入,切实提高大学生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发挥大学生科技创新的潜能,为我国建设科技创新大国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 张永伟,房晓军。理工科专业学位研究生知识产权教育[J].中国高校科技,2014(5)。
[2] 张明珠。知识产权法律教育与大学生创新素质培养[J].中国高校科技,2011(8)。
[3] 史向军,冯炬。科技创新中知识产权保护价值研究–以陕西省为例[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313)。
[4] 胡神松。当代大学生知识产权素质提升路径研究[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3(S1)。
[5] 邬跃。完善高校知识产权战略法制保障研究[J].中国高校科技,2012(7)。
[6] 蔡晓卫。大学生知识产权法律教育的创新探索–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为载体[J].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1(35)。
[7] 张曼。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培养现状的调查与分析[J].科技管理研究,2011(17)。
[8] 陈士林,苏益南,何铭。高校大学生知识产权意识提升研究[J].中国高教研究,2012(5)。
[9] 孟彦娟,孟天财。知识经济时代的大学生知识产权意识和认知状况研究[J].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
[10] 任自力。创意保护的法律路径[J].法学研究,200(94)。
 

关于作者: 无忧期刊网

为您推荐

发表评论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